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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主城区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实施细则(试行)
 
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建立主城区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渝价﹝2016﹞114 号)要求,为确保主城区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政策平稳实施,进一步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
(一)主城区燃气企业服务的“一户一表”的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户(本实施细则不含气源为压缩天然气、煤矿瓦斯气和天然气混合气的居民用户)。
(二)执行居民气价的学校、养老福利机构和部队食堂等非居民用户,气价由原1.72元/m3调整为1.77元/m3
(三)低保户居民用气价格按1.72元 / m3执行。
二、执行时间
  1. 执行时间
  主城区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自2016年9月1日起用气量执行。
  2. 计费周期
实施周期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其中居民家庭采暖用户用气分为采暖期和非采暖期,采暖期为每年1月、2月和12月,非采暖期为每年3月至11月。
用气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为使新旧政策更好衔接, 2016年9月1日后居民用户首次抄表气量不计入周期阶梯气量,从第二次抄表气量开始纳入计算。
    三、分档气量和分档气价
将居民家庭用气量划分为三档,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分档气量和分档气价见下表:
(一)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用气

阶梯分档 气量(m3/年) 气价(元/m3
第一档 0-500(含) 1.72
第二档 500—660(含) 1.89
第三档 660以上 2.24
 
(二)居民家庭采暖用气(含生活用气)
1.采暖期日常生活用气和采暖用气

阶梯分档 气量(m3/采暖期) 气价(元/ m3
第一档 0-1325(含) 1.72
第二档 1325—2165(含) 1.89
第三档 2165以上 2.24
 
2.非采暖期日常生活用气
阶梯分档 气量(m3/非采暖期) 气价(元/ m3
第一档 0-375(含) 1.72
第二档 375-495(含) 1.89
第三档 495以上 2.24
 
注:采暖期阶梯气量=(居民家庭日常生活气量/12×3)+采暖气量。
非采暖期阶梯气量=居民家庭日常生活气量/12×9。
   四、配套措施
(一)“一户一表”的认定标准
“一户一表”指一个家庭住户直接与燃气企业建立供用气关系,每户家庭安装一只计量气表,由燃气企业直接抄表到户,按户计量并收取气费。
(二)一户多人口家庭气量的核增
一户多人口用气的认定:主城区燃气企业服务区域内,人口数超过4人的居民家庭,为一户多人口家庭。每增加1人按每户每年每档日常生活用气气量基数增加70 m3。如某用户申请了家庭人口数为5人,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用气第一档气量则为每户每年0-570(含)m3;第二档气量为每户每年570-730(含)m3之间;第三档气量为每户每年730 m3以上。
居民一户多人口气量核增的办理:一户多人口家庭用气户凭身份证和户口簿(居住证),每年到所在地燃气企业营业厅申请。相同人员不同用气地址不能重复办理核增手续。
 (三)采暖用户的认定
采暖用户到所在地燃气企业营业厅提出申请,燃气企业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上门进行现场核实登记,执行居民家庭采暖用气政策。
采暖用户需配合进行智能化表具改造或抄表工作,确保结算的准确性、及时性。
(四)低保用户政策执行
低保户可凭身份证和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每年到所在地燃气企业营业厅办理相关手续。
(五)一户多表的认定条件
1个房屋住宅地址即气表地址对应两个及两个以上燃气表的,为一户多表居民用户。阶梯分档气量及气价仍以户为单位,对多表实施合并计算。
(六)新发展用户、房屋转让和租赁用户
1. 新发展居民用户分档气量基数的核定
阶梯气价执行周期内新发展的管道天然气用户,从办理之日起,将按对应月核定各分档气量基数(各档年用气量÷全年月份×核定月数),次年起重新以年度为计算周期核定各档气量分档基数。
2. 房屋转让时分档气量基数的核定
主城区燃气企业实施阶梯气价的居民用户,因房屋转让(如继承、买卖、赠与等)发生产权变更时,户主持房屋产权证到所在地燃气企业营业厅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从办理之日起,将按对应月核定各档气量分档基数(各档年用气量÷全年月份×核定月数),次年起重新以年度为计算周期核定各档气量分档基数。
3. 房屋租赁时分档气量基数不作重新核定
主城区燃气企业实施阶梯气价的居民用户,因房屋出租发生租赁关系时,租赁双方应自行就气量与气价计算及合理分担问题通过租赁协议予以确定。燃气企业将延续气量累计,不因客户租赁关系的变更重新核算阶梯气量分档基数。
(七) IC卡表用户阶梯计价的执行
IC卡用户应积极配合燃气企业进行表具更换,更换后与其他后付费用户保持结算周期一致。IC卡表未更换前,按以下方式操作:
1.在阶梯气价方案实施之前已充值的存量,不计入阶梯气价的结算周期总量,方案实施后,从客户首次充值时间开始计算。
2.在每一个年结算周期内,先按第一档价格购买,累计购买超过第一档气量的,按第二档价格购买,累计购买超过第二档气量的,按第三档价格购买。
3.燃气账单上,应对IC卡用户分档气量充值情况进行提示,以便IC卡用户能及时掌握用气情况。
(八)其他服务
1. 各燃气企业应在燃气账单或IC卡充值凭证上,对居民用户分档气量或充值情况进行提示,以便居民用户能及时掌握用气情况。居民也可以持燃气账单或燃气IC卡到所在地燃气企业营业厅查询。
2.为更好地方便广大居民客户了解阶梯气价实施方案、节气和安全用气常识、供气配套服务措施等,主城区燃气企业将通过服务进社区等多种形式,提供有关阶梯气价实施事项的咨询服务,建立受理服务点,定期开展相关服务。
五、案例说明
(一)某管道天然气采暖用户
2016年8月31日抄表示数220,2016年9月1日起实施阶梯气价,2016年11月30日抄表示数340,2017年2月28日抄表示数1840,2017年8月31日抄表数2080。
以采暖周期分段计费,其中:
非采暖期用气2016年9月1日至11月31日,用气量为340-220=120 m3,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用气量为2080-1840=240 m3,气费为(120+240)m3×1.72元/ m3=619.2元;
采暖期用气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用气量为1840 -340 =1500 m3,在采暖期第一档用量范围气量1325 m3,气费为1325 m3×1.72元/ m3=2279元;在第二档用量范围气量1500-1325=175 m3,气费为175 m3×1.89元/ m3=330.75元。 
以上合计,该采暖用户全年气费共计:619.2+2279+330.75=3228.95元。
(二)某管道天然气普通用户
2016年8月31日抄表示数380,2016年9月1日起实施阶梯气价,按双月抄表,截止2017年8月31日抄表数950。
以年度为周期计费,其中:
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用气量为950-380=570 m3,第一档用量范围气量500 m3,气费为500 m3×1.72元/ m3=860元;在第二档用量范围气量570-500=70 m3,气费为70 m3×1.89元/ m3=132.3元。
    以上合计,该用户全年气费共计:860+132.3=99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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