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建立主城区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
2016年7月18日 渝价〔2016〕114号
主城九区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资源合理利用,引导居民节约用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在主城区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档气量和分档气价。将居民家庭用气量划分为三档,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
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用气,第一档气量为每户每年0-500(含)m3,气价为1.72元/ m3;第二档气量为每户每年500-660(含)m3之间,气价为1.89元/ m3;第三档气量为每户每年660 m3以上,气价为2.24元/ m3。
居民家庭采暖用气,第一档气量为0-1200(含)m3,气价为1.72元/ m3;第二档气量为1200-2000(含)m3之间,气价为1.89元/ m3;第三档气量为2000m3以上,气价为2.24元/ m3。采暖用户在执行居民日常生活用气分档气量的基础上在采暖期增加采暖气量。
二、实施范围。阶梯气价实施范围为主城区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燃气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三、执行周期和方式。实施周期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其中居民家庭采暖用户用气分为采暖期和非采暖期,采暖期为每年1月、2月和12月,非采暖期为每年3月至11月。
用气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后付费抄表结算用户,按燃气企业累计抄见气量执行阶梯气价;预购买气量的卡表用户按用户累计购气量执行阶梯气价。
四、采暖用户认定问题。采暖用户到所在地燃气企业营业厅申请,经燃气企业核实登记后,执行居民家庭采暖用气政策。
五、多人口家庭用气问题。主城区居民家庭人口数超过4人,每增加1人每户每年每档日常生活用气气量基数增加70 m3。用户凭身份证和户口簿(居住证)每年到所在地燃气企业营业厅办理手续。
六、低保户居民用气问题。低保户居民用气价格按1.72元 / m3执行。低保户凭身份证和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每年到所在地燃气企业营业厅办理手续。
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要求,执行居民气价的学校、养老福利机构和部队食堂等非居民用户,气价由现行1.72元/m3调整为1.77元/m3。
八、主城区居民阶梯气价实施后,若国家调整居民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管道运输价格,按照现行上下游气价联动机制有关规定相应调整。
九、居民阶梯气价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价格主管部门和燃气企业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政策顺利实施。燃气企业要认真执行居民阶梯气价政策,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为推行居民阶梯气价创造条件,完善阶梯气量抄表、计价、收费等措施,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十、以上政策自2016年9月1日起用气量执行。